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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关于制定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年07月23日 17:03     浏览:


院(部)

为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保证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山西农业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农大行字【202218号)等文件精神,开展《山西农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以下简称《学位授予标准》)编制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编制范围

本次《学位授予标准》编制的学位点包括学校已有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以及专业学位授权类别(领域)

1.学术型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按一级学科制定,其所属二级学科不再单独制定;若无一级学科授权点的,则按二级学科制定。

2.专业学位博士、硕士:根据各专业学位类别及领域招生情况,由各院(部)分别制定。

二、基本要求

1.定位准确、设计科学、特色鲜明。

2.《学位授予标准》要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制订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附件2)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一级学科简介》(附件3)为基础,紧密结合我校当前实际、发展规划和学科特色原则上不低于国家基本要求。

3.《学位授予标准》不能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有质量标准及学校有关的基础文件相抵触;要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及办学特色;要凸显学科特点,对研究生培养具有指导作用,突出本学科在培养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解决实际问题等能力方面的具体要求。国家学位基本要求概括性较强,我校在制定学位授予标准时,必须与培养目标相一致,能够切实起到保证本学科学位授予质量的作用,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学术硕士与专业硕士的学位授予标准需要体现培养目标的区分度。

4.《学位授予标准》内容组成参照《学位授予标准编撰提纲》(附件4包括学科概况和发展趋势博(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两大部分。《学位授予标准》的内容应涵盖提纲中所列举的要点及子项,也可根据学科特点,适当微调,如需增加,可顺序增列。

5.各学位点须合理制定学术成果要求,破除“唯论文”倾向,可以将专利、获奖、标准、品种等列入学术成果要求。其中,9个博士一级学科发表学术论文不能低于SCI二区。

三、时间安排

1.2022年8月22日前,各学位点须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学位授予标准》,通过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形成《学位授予标准》(草案),并将电子版提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2.2022年8月26日前,研究生院对各学科《学位授予标准》进行形式审查,向各院(部)反馈修改意见。

3.2022年8月30日前,各院(部)将修改定稿的《学位授予标准》(包括电子版)提交研究生院学位办,纸质版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加盖院(部)公章。

4.学位授予标准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颁布施行。

四、注意事项

《学位授予标准》编制工作对保证我校研究生教育和学位授予质量,推进研究生教育分类评价,提高学科建设水平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也将为开展质量监督,为社会了解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标准提供依据。请各院(部)高度重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要求,切实做好编制工作。

 

                                 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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