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农业大学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
农大行字〔202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快构建高质量研究生教育体系,系统推进研究生教育综合评价改革,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及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简称综合测评)是依据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及学校规定,对研究生本学年在德、智、体、美、劳方面表现的阶段性综合测定与评价,是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关键环节,也是奖学金评定、荣誉称号评选、入党推荐、党内推优、毕业鉴定、就业推荐的重要参考依据。综合测评以全面发展为导向,建立分类评价标准,采取多维评价方式,引导研究生筑牢理想信念、厚植家国情怀,推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树立科学成才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综合测评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9月进行。当年入学的新生不参加该学年的综合测评,其他年级研究生按上一学年的表现参加综合测评,应届毕业生提前至毕业前。
第二章 评价原则
第四条 综合测评工作严格遵循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工作流程,明确评价标准,优化评价方法,注重民主参与,完善公示机制,公开测评结果,切实保障研究生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同时,结合研究生群体特点与培养规律,根据学生类型、培养阶段及学科专业差异分类设计评价体系,综合运用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全周期评价与“五育”全要素评价,确保评价全面、专业、客观。
第五条 综合测评工作应强化立德树人根本导向,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贯彻“四为”方针,坚持“四个面向”,突出人才培养核心地位,融入“三全育人”格局,落实“五育并举”要求,着力破除“五唯”倾向,推进评价与发展深度融合,以评促改、以评促育,引导研究生实现身心健康与全面发展。
第三章 评价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综合测评聚焦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涵盖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五个维度。
第七条 德育评价应突出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引导研究生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情怀、锤炼品德修为、勇担时代重任。重点考察研究生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等,包括是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是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安全稳定;是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是否恪守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是否积极参与集体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研究生党员是否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研究生干部是否主动服务同学、有效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八条 智育评价应突出质量导向,破除“五唯”,推进分类评价、代表性成果评价等,引导研究生潜心科学研究、勇于创新创造,主动服务国家战略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重点考察研究生是否能够把握时代潮流和国家需求,对标一流,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勇于担当;是否具有较高的科研素养和研究能力,具有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具有一定的科研成果产出能力和实践应用能力。
第九条 体育评价应突出以体强体、以体育智、以体育心,引导研究生在运动中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重点考察研究生是否重视身心健康,结合个人体质选择适宜的运动项目,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做到科研学习和体育运动协调发展,切实提升身体素质和综合素养。
第十条 美育评价应突出以美育人、以美化人、以美培元,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审美观念、陶冶高尚情操、塑造美好心灵、 激发创新创造活力。重点考察研究生是否结合学科专业和自身艺术素养,善于发现和诠释科学之美,丰富审美鉴赏体验,积极参加美育实践,增强对美的追求和美的自信,提升审美和综合能力。
第十一条 劳动教育评价应突出以劳树德、以劳增智、以劳强体、以劳育美,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劳动、尊重劳动、热爱劳动。重点考察研究生是否积极参与日常劳动和公共服务,结合学科和专业开展实习实训、专业服务、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提升就业能力,养成勇于奉献、艰苦奋斗的劳动品质。
第十二条 综合测评坚持以德为先,以德为本,德育评价实行等级制,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各等级不限定比例。在测评学年内受到通报批评的研究生,德育评价结果不得为优秀;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研究生,德育评价结果不得为“良好”;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研究生,德育评价结果原则上应为“不合格”。
综合测评成绩由学业学术成绩、素质能力成绩和负面清单三部分组成,各评价模块具体评价标准、评价方式、权重系数等由各学院(部)根据学生类型、学习方式、培养阶段、学科专业等因素统筹确定并提前向研究生公布,满分为100 分,其中,学业学术成绩满分为70 分、素质能力成绩满分为30 分,负面清单分值根据实际情况累计,综合测评成绩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测评成绩=学业学术成绩+素质能力成绩-负面清单分值,最终综合测评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第十三条 学业学术成绩包括学业成绩和学术成绩两部分,其中,学业成绩原则上分值上限为 30 分,各学院(部)可根据单位实际合理分配分值。学业成绩按照上一学年课程成绩按比例转换,学术科研成果根据学校关于科研认定办法进行排序、赋分,计算办法包括且不限于加权赋分、等级赋分或归一赋分。
学业成绩主要指测评学年平均学分成绩,计算公式为:平均学分成绩=∑(课程成绩×学分)÷∑课程学分 。
课程成绩为本学年所有考试科目正考成绩,包括必修课、选修课的考试成绩;因缺考导致成绩为零分的,按零分进行计算; 缓考等特殊情况成绩,以研究生系统成绩为准;重修、补考等成绩不计入测评。
第十四条 素质能力成绩包括体美劳育三部分,上限为 30 分,由各学院(部)具体确定权重。
第十五条 综合测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基本合格”四个等级,由各学院(部)根据评价分数和排名划定,测评结果为“优秀”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参评人数的50%;“良好”“合格”和“基本合格”不设比例。综合测评结果为“优秀”的研究生,德育评价结果须为“优秀”,德育评价结果为“合格”“不合格”的研究生,综合测评结果应为“合格”或“基本合格”。
第十六条 该学年出现以下行为的,按对应标准扣除德育分数:
(一)宿舍卫生检查不合格 1 次,扣2分(同一宿舍多次不合格,相关成员累计扣分);
(二)无故缺席学校、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学院(部)、年级或班级组织的会议、讲座、学术论坛等集体活动,每次扣 2 分;
(三)受到校内外各类单位通报或单位、个人反映,经核实存在道德、行为失范情况(情节未达违纪处分),每次扣 2 分;
(四)在日常生活或在网络等社交平台中发表不当、不实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言论或其他对学校、学院(部)、他人造成不良影响和有损研究生形象的行为,每次扣 2 分;
(五)因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或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含宿舍管理、实验室管理、消防安全、交通规范等,须提供相关通报文件),能明确责任人的,扣责任人3分;无法明确责任人的,全体成员各扣3 分;
(六)发生瞒报(造假)信息、违约、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等失信行为,每次扣5分;
(七) 课程不及格,每一门扣5分,累计扣分;
(八)同一事件同时受到校纪与党团纪律处分的,按最高扣分项执行,不重复累加。
第十七条 德育评价作为综合测评的基础,若出现下述情况,德育评价为不合格:
(一)存在学术不端、科研失信等科学道德或学术规范问题,且造成不良影响(以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结果为准);
(二)受到开除党籍或开除团籍处分。
第四章 评价组织与评价程序
第十八条 各学院(部)成立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成员由分管研究生学生工作的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分管研究生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学秘书、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等7到11人中的单数组成,组长由各学院(部)党委(党总支)副书记担任。
第十九条 各学院(部)可根据学科特点、研究生培养目标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在学校制定的框架下,进一步明确计分标准、评价方式等。学术型研究生应更加注重考查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专业型研究生应更加注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实施细则须广泛征求本单位师生意见,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条 综合测评结果经学院(部)工作小组审定后,在本单位官网或公告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研究生姓名、学号、各单项成绩、综合成绩及测评等次。公示期间,研究生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本单位工作小组提交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工作小组接到申诉后,须在 3 个工作日内核实并答复。学生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应在收到复议结果次日向工作小组书面提出,工作小组应及时征求各方面意见,在 3 个工作日内将最终结果通知学生。
第二十一条 同一事项或成果在综合测评工作中限使用一次,不同模块、不同学年间不可重复申报使用。研究生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复查并重新评价,将该行为记为思想政治表现负面行为,同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参加测评的研究生填写《山西农业大学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表》,测评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参加综合测评的研究生应保证相关证明、事迹材料的真实性。对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的研究生,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的评奖评优资格。已获当年各类奖学金、荣誉称号的,撤销其获奖资格,收回已发放的获奖证书和奖学金,情节严重者将根据《山西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违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综合测评为“基本合格”的研究生不得参加各类奖学金、优秀先进个人评选。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