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农大行字〔2026〕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工作,规范学位评定程序,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山西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履行学位工作相关职责的专门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具备学位授予条件的二级培养单位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不少于九人的单数,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至五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本科教学、研究生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副校长及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二级培养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是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学位评定委员会其他委员人选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报请校长同意。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人选名单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院,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学士学位授予的相关工作由教务部或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的相关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院院长兼任,副主任由教务部部长、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兼任,共同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不少于七人的单数,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三人。人选产生办法由二级培养单位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一般由二级培养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后确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秘书一人,负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造诣深,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二)了解与学位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现状,能够正确履行委员职责;
(三)本校全职在岗人员,身体健康,年龄应能够胜任一届任期;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和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内主席、副主席及委员遇有行政职务变更,根据职务替代原则进行调整。主席、副主席及委员因退休、调离等原因出现空缺时,须按照人选产生办法增补。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任期等应及时予以公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产生或调整后,应及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审定学校学位授予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审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作出暂停招生或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决定;
(六)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七)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审议本单位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标准;
(二)提出并审议本单位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方案;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建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举报;
(六)审核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七)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如遇特殊情况,由主席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审议本章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事项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第十四条 会议决议事项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遇有对表决方式和人数有特殊要求的事项,以相关要求为准。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和纪要,会议的纪要、表决票、表决统计结果等材料应做好纸质和电子版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实不能到会者,应及时向所属委员会主席请假,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请假情况应告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在一个任期内连续三次或累计五次不参加会议的应予以调整。
第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委员在审议中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杜绝不正之风。
第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不参加审议和表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农大行字〔2021〕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