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农业大学
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农大行字〔2026〕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硕士、博士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
第三条 学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我校学习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者,可依照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接受研究生教育,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相应学位:
(一)硕士学位
1.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3.学位申请人应当符合所在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标准的要求。
(二)博士学位
1.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3.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4.学位申请人应当符合所在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 各培养单位应当根据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结合本单位学术评价标准,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在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七条 学位申请程序如下:
(一)经导师审核同意后,学位申请人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学位申请。
(二)培养单位应当自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三)硕士研究生应在毕业后一年内提出学位申请,博士研究生应在毕业后两年内提出学位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培养单位受理学位申请后,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对学位申请人的思想政治品德、课程学习、培养环节、学术成果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
第九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前,须依照学校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复制比检测的规定,通过文字复制比检测。
第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须在盲审前公开进行预答辩。预答辩委员会组成和预答辩程序,参考正式答辩的要求进行。预答辩通过后,方可申请盲审;预答辩未通过,须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修改后重新组织预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须在盲审前由学科组织3位校内导师预审。学位申请人应根据校内导师提出的审核意见修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申请盲审。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要求如下:
(一)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全部实行匿名评阅,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人须由2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熟悉研究内容的校外专家担任,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人须由3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熟悉研究内容的校外专家担任,其中,专业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的评阅至少有1位符合上述要求的行业专家。
(二)评阅结果认定与处理,依照学校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管理办法执行。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结果达到“通过”等级,学位申请人须依据评阅意见进行认真修改,经导师审阅同意后,进入答辩环节。
(三)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通过后,学位申请人应在所申请学位授予批次完成答辩,逾期须重新送审。
(四)学校实行学位授予后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文字复制比抽检制度,抽检结果作为下一次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督导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要求如下:
(一)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工作按照学科、专业统一组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须经培养单位审核。
(二)硕士答辩委员会由5位或7位专家组成,主席由相同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研究生导师担任,委员由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其中,专业学位硕士答辩委员会至少有1名校外行业专家。
博士答辩委员会由5位或7位专家组成,主席由相同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研究生导师担任,委员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校外专家不少于3人,其中,专业学位博士答辩委员会至少有2名校外行业专家。
(三)导师、合作导师、行业导师、配偶及亲属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
(四)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负责答辩会场安排、答辩会议记录、答辩意见汇总、答辩费用报销等事宜。
硕士答辩委员会秘书由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博士学位答辩由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五)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当在答辩前一周由答辩秘书送答辩委员会委员审阅,委员应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和承担实践工作的能力等作出评价。
(六)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原则上须以现场公开方式在校内进行(符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的保密课题除外)。答辩前须将答辩安排报研究生院备案,以备督导检查;答辩会公告须提前以海报或网络形式发布,未经审批或提前公告组织的答辩无效。
(七)答辩程序:
1.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
3.学位申请人陈述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主要内容(硕士不少于15分钟,博士不少于30分钟),并对评阅意见的修改情况进行说明;
4.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学位申请人解答;
5.学位申请人及旁听人员暂时退场;
6.答辩委员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水平及创新性,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或专业水平、从事学术研究或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答辩情况等方面做出总体评价,并形成答辩决议;
7.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如答辩未通过,答辩委员会须明确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存在的不足,并给出修改建议;
8.学位申请人及旁听人员返回会场,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并在决议书上签字。
(八)通过答辩后,学位申请人根据答辩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认真修改,撰写修改说明,导师签字确认后,与学位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
(九)学位申请人答辩未通过,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继续修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重新申请答辩。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认为研究生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我校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同意,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十)答辩委员会应客观公正评价学位论文或学术成果的学术水平,切实承担学术评价、学风监督责任,杜绝人情干扰。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的情况和材料进行审查,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作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召开会议。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建议授予学位名单进行审议,重点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请的特殊事项。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会议表决结果,最终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发证日期按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的日期填写,并向山西省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十六条 培养单位应保存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等档案资料。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当同时交存国家图书馆和有关专业图书馆。
涉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及学位授予过程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
第四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十七条 各培养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学位质量保障制度,加强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保证授予学位的质量。
第十八条 各培养单位应当为研究生配备品行良好、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科研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建立遴选、考核、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
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为人师表,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关心爱护学生,指导学生开展相关学术研究和专业实践、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提高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
第十九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撤销学位的,由学校宣布学位证书无效并追回证书,并以书面形式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山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在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平台对学位授予信息作撤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学术复核。学校应当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的,学校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在学术或者专门领域、在推进科学教育和文化交流合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对世界和平与人类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个人,依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有关程序和授予条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名誉博士学位授予、撤销的具体办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申请我校学位的境外个人,依照本细则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等条件和相关程序授予相应学位。
境外个人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可以使用英语撰写,但应有不少于5000字的中文摘要。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农业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农大行字〔2022〕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