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明确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规范学位评定委员会程序,确保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设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具备学位授予条件的二级单位设立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的学位管理机构,负责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等相关工作进行评定、审议、评估和指导。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二十七至三十三人组成,任期四年。设主席一人,由校长兼任;设副主席三至五人,由分管本科教学、研究生教育、科学研究的副校长及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担任;委员主要从教学科研经验丰富、热心教育事业、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包括各培养单位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委员中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正高级专家。
第五条 上级有关学位评定委员会中的我校委员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当然委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校长提名推荐,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校长审批,经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挂靠研究生院,为日常管理、服务机构。校学位办主任由研究生院院长兼任,副主任由教务部部长、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兼任,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五至九人组成,任期四年。主席一般由具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资格的院(部)长担任;设副主席一至三人,由分管本科教学、研究生教育、科学研究的副院(部)长或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担任;委员主要从教学科研经验丰富、师德师风优秀、责任心强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设秘书一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由各院(部)长提名推荐,经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对于个别规模较小的学科,可按照学科专业相近原则挂靠相关的分委员会。
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因工作等原因调整,需经院(部)长批准,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学校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增列和调整;
(二)审定申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学生名单,并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审批硕士生指导教师、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审定暂停招生或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决定;
(五)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
(六) 审定学校学位授予的相关规章制度、相关研究生学位授权点的学位授予标准和培养方案;
(七)处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争议和申诉事项;
(八)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推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二)审核所属学位点申请增列、调整和自主设置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权点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审核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申请人员资格,并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所在院(部)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人员名单;
(五)审核硕士生指导教师、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提交推荐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六)审议学位授权点的学位授予标准和培养方案;
(七)组织开展所属单位学位点的规划评估工作和学位授予质量的监督评估工作;
(八)研究和处理所属单位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争议和申诉事项;
(九)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一般在六月和十二月,会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授权副主席主持。如遇特殊情况,由主席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各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例会前召开全体会议,审议相关事宜,会议由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主持,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授权副主席主持。如遇特殊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授权副主席)批准可再次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分委员会主席提议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议题的审议,原则上通过会议进行。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票超过出席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方为表决通过。表决结果由主席(或授权副主席)当场宣布。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事先向相应委员会主席请假,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或投票。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亲属有关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不参加审议和表决。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直接对学校负责。对于委员会会议讨论的内容和结果,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会议的有关内容。委员在审议中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杜绝不正之风。
第十六条 在一个任期内连续三次或累计五次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或出国一年以上以及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等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应及时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章程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