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农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农大行字〔2022〕41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规范导师资格遴选、聘任和管理等工作,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建设品德高尚、学养深厚、守正创新的导师队伍是保障和提高学校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的关键,各培养单位、各学科应将导师队伍建设放在重要位置。
第三条 导师按培养对象和层次分为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
第四条 导师实行资格遴选、招生资格审核和聘期考核动态调整机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章 导师职责
第五条 导师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特别是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科学伦理和学术规范;自觉在政治思想上、道德品质上、学识学风上,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六条 导师应充分发挥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首要责任人作用,结合学术业务培养,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切实爱护、尊重、关心学生,真正担负起对研究生人品、学术、科学精神和探索创新能力的培养、引导责任。
第七条 导师应注重提高研究生专业素养,指导研究生系统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学术发展动态,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加强研究生科研训练,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活动,促进研究生与国内外同行专家的交流与沟通;鼓励研究生参加必要的社会实践活动,增强研究生社会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等。
第八条 导师应按照学校和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工作安排,积极参与研究生的招生选拔工作(命题、阅卷及面试等),积极参与制定本学科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制定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检查实施。应积极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为研究生授课或举办专题讲座,编撰研究生教材。
第九条 导师应配合、协助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做好研究生的各项管理工作。导师应为研究生提供攻读学位所需的学习环境和研究经费,并按照学校规定发放助研津贴。
第十条 导师应负责统筹安排研究生的科研与实践活动。定期组织研究生学术研讨活动或研究工作报告会,及时检查研究生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进展情况,掌握研究生的学习、生活和思想动态。
第十一条 导师应在严谨治学、学术道德和团结协作等日常管理方面严格要求,重视教育引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养成良好的学术作风,杜绝剽窃、抄袭、编造数据、谎报成果等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并起到表率作用。
第十二条 导师应指导研究生确定论文选题和进行科学研究,帮助研究生确定研究方向,指导、审查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坚持标准,严格把关,配合所在培养单位做好研究生论文开题、中期考核、学位论文答辩等的组织工作。导师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其他研究成果负责。
第十三条 对品行不端、身心健康状况不佳或学习成绩不合格、不适合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导师有责任提出中止学习或其他处理建议。导师有权依据程序,提出解除与研究生指导关系的申请,经所在培养单位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四条 导师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总结、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工作,鼓励研究生为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五条 导师应积极主动地开展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不断探索研究生培养、管理的新途径、新方法,总结经验,改进研究生的培养工作,探索有自身特色的研究生培养模式。
第三章 导师遴选标准
第十六条 基本要求
(一)政治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依法履行导师职责,注重将专业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合。
(二)师德师风。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有责任心、使命感和仁爱之心,无师德失范、学术不端和违法违纪行为记录。
(三)育人能力。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基本规律和相关规章制度;具备独立主讲研究生课程的能力;身心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研究生。
第十七条 基本条件
(一)博士生导师
1.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且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55周岁。
2.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应与申请学科(专业学位类别)一致,原则上只能在一个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内遴选。
3.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并具有协助指导博士研究生经历。
4.具有结构合理、相对稳定、能协助指导博士生的导师团队(其中至少有 2 人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5.具有讲授研究生课程的能力。
(二)硕士生导师
1.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且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56周岁。
2.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应与申请学科(专业学位类别)一致,原则上只能在一个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内遴选。
3.具有协助指导硕士研究生经历。
4.具有讲授本科生、研究生课程的能力。
第十八条 业务条件
(一)博士生导师
1.近五年,学术成果(与申请学科密切相关)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自然科学,至少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学校认定的G2级及其以上高质量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人文社科,至少发表CSSCI及其以上学术论文1篇。
(2)自然科学,至少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学校认定的G3级及其以上高质量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人文社科至少发表中文核心学术论文4篇,且至少获得1项省部级及其以上科学技术奖(国家级奖有署名,省部级一等奖前4、二等奖前2)或以第一作者出版学术著作1部或以第一发明人取得国家发明专利(国审新品种、新药证书)1项,转让经费不少于10万元。
2.近五年,科研项目(与申请学科密切相关)及经费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新申请到国家级科研项目或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子课题,主要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获得科研总经费在25万元以上(人文社科5万元以上)。
(2)作为项目负责人新申请到省级及以上科研课题,主要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获得科研总经费在5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 10万元以上)。
(3)作为项目负责人新申请到纳入学校科研管理、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横向科研课题,获得科研总经费100万元(人文社科20万元)以上,且可用于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的经费充足。
3.具有博士学位且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至少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学校认定的G1级及其以上高质量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主持在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可申请博士生导师。
(二)硕士生导师
1.近五年,学术成果(与申请学科密切相关)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至少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学校认定的G4级及其以上高质量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2)至少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学校认定的G5级及其以上高质量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且获得1项省部级及其以上科学技术奖(国家级奖有署名,省部级一等奖前7、二等奖前5、三等奖前3)或合著出版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 5 万字以上)或以第一发明人取得国家发明专利(国审新品种、新药证书)1项,转让经费不少于5万元。
2.近五年,科研项目(与申请学科密切相关)及经费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新申请到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主要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获得科研总经费在1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1万元以上)。
(2)作为项目负责人新申请到纳入学校科研管理、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横向科研课题,获得科研总经费15万元(人文社科3万元)以上,且经费可用于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
第十九条 学校引进人才立项支持的科研启动经费、校内科研立项的项目经费可计入科研总经费。
第四章 导师遴选程序
第二十条 导师遴选于每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个人申请
申请者首先须向所在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科研和教学成果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核实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同时审核申请人所从事的研究方向(领域)及实际学术水平和能力是否符合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的需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组织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在会议上进行表决。参加投票表决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须达到全体委员的 2/3 以上(含 2/3),获得全体委员 1/2 以上(不含1/2)同意票者方为通过。硕士生导师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纳入导师库。博士生导师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同行专家通讯评审。
第二十三条 同行专家通讯评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博士研究生导师申请者的研究领域,聘请外单位同行专家进行匿名通讯评议。同行评审专家原则上在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水平学科中聘请3人,评审结果须一次性全部同意,方可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博士生导师申请者的相关材料及同行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核,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申请者是否具有指导研究生的资格进行表决(委员不允许会前或会后投票,也不允许请他人代投票)。参加投票表决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须达到全体委员的 2/3 以上(含 2/3),获得全体委员1/2 以上(不含 1/2)同意票者方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 校内公示
通过者名单须在校园网上公示一周,公示期结束、无异议者获得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二十六条 校长聘任
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的公示结果,由校长聘任,并颁发聘任证书,学校正式发文公布。
第二十七条 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人员,可根据其学术水平直接认定为研究生导师,由校长聘任,并颁发聘任证书,学校正式发文公布。
第二十八条 校外联合培养导师,参照本标准认定,由校长聘任,并颁发聘任证书,学校正式发文公布。
第二十九条 导师聘期一般为三年。
第五章 导师考核
第三十条 每年三月份,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结合学科水平,按照导师或导师团队主持科研项目、在帐经费、在校生质量、就业质量等制定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实施细则,审核确定招生资格,审核通过的硕士生导师列入师生双选库,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一条 聘期结束,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导师遴选标准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继续聘任;考核不合格不再聘任,在达到遴选标准后可再行申请遴选。
第三十二条 根据研究生导师年度考核结果,学校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导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影响研究生培养质量或导致不良后果的进行问责,问责方式包括约谈、减少招生指标、暂停招生,直至终止导师资格。
(一)奖励。每年春季学期,评选教学工作突出、科研成果丰富、研究生培养成效显著的优秀导师、优秀导师团队给予表彰奖励。
(二)问责。建立研究生培养过程和质量负面清单制度,存在下列情况者,学校对培养单位和相关导师予以问责。
1.有以下情况之一,减少导师下年度招生指标:
(1)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按规定制订、审核和执行所指导研究生培养计划,造成不良后果;
(2)学年内,有2名及以上研究生因导师原因提出转导师或退学;
(3)超过最长修业年限仍未毕业学生超过 2 名;
(4)学位论文送审评阅中,有1篇评阅未通过;
(5)国家和省级学位论文抽检中,有 1 篇被认定为存在问题论文;
(6)未按时足额发放导师助学金;
(7)怠于研究生的指导和日常教育管理。
2.有以下情况之一,暂停导师下年度招生资格:
(1)3年内未参加学校组织的新导师岗前培训;
(2)出现严重教学事故,发生研究生管理责任事故;
(3)学位论文送审评阅中,3年内有2篇评阅未通过;
(4)国家和省级学位论文抽检中,3年内有2篇以上学位论文被认定为存在问题论文;
(5)3年毕业研究生就业率连续低于50%;
(6)未按时足额发放导师助学金,情形严重者。
3.有以下情况之一,终止导师资格:
(1)在课堂讲授、人才培养、学术活动等环节有违背党的教育方针或国家法规的言行,拒不改正或影响恶劣;
(2)违反师德师风要求,有损害学生利益、师表形象、学校名誉和权益、触犯道德底线的行为,影响恶劣或后果严重;
(3)违反学术道德,本人有指使、默许和纵容研究生剽窃他人科研或学术成果、买卖论文、篡改实验数据、编造实验或调查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
(4)学位论文送审评阅中,3年内有3篇及以上评阅未通过;
(5)国家和省级学位论文抽检中,累计2篇被认定为问题论文;
(6)连续3年未通过导师招生资格审查或未招收研究生;
(7)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因渎职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第三十三条 导师的问责处理意见由培养单位提出,报研究生院审核,报学校批准。涉嫌违纪违法的报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被终止资格导师所指导的在读研究生应由培养单位统筹调整,确保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终止导师资格者可于终止满3年后重新参加导师遴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农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办法》(学位〔2015〕14 号)、《山西农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管理办法》(农大行字〔2016〕26号)和《山西农业大学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办法(试行)》(农大行字〔202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