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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27日 18:12     浏览:

山西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农大行字【2002】29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广大研究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山西农业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山西农业大学学籍的各类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凭《山西农业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培养单位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各培养单位对研究生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研究生入学3个月内,研究生院组织各培养单位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第六条 以下三种情况,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因从事支教、支农、支援西部建设等志愿活动者,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二年;

(三)因应征入伍,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与学校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

第七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报考为非定向培养研究生新生,入学注册时,如已获得工作不能按期调入档案,应办理手续转为定向培养研究生,并与所在工作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毕业后,不办理派遣手续,研究生人事档案转回原单位。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要向所在培养单位请假,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作退学处理。

第十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资助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纪律、考勤与考核

第十一条 研究生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各培养环节,并积极参加学校、培养单位、学科和班级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山西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研究生病(事)假的请假要求:

(一)病(事)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二)研究生请假,经导师同意、由辅导员审批;

(三)病假需凭学校医院或经学校医院认可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事假必须有充足的事由;

(四)一学期累计病(事)假时长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三条 研究生赴境外(校外)交流的请假要求:

(一)研究生赴境外(校外)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研究,须履行请假手续。赴境外(校外)课程学习、学术交流或执行合作科研任务的研究生,在外学习时间连续计入修业年限。开展合作研究的研究生应与合作单位签订培养协议。

(二)研究生因私赴境外交流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必须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五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类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结果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和考查不合格的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教学考核中严重违反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或考核环节的考核结果记为不合格,必须重修。违反纪律情节严重的,按《山西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如因特殊情况本专业不能继续接受培养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学术型研究生转专业只能在同一学位授予门类内相近一级学科之间进行,专业学位研究生转专业只能在同一专业学位类别内各领域之间进行。转专业后,应根据培养计划完成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延长学习年限,并重新制定培养计划。

第十九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学校培养条件改变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手续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转入与转出学校没有同一或相近专业的;

(三)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培养的;

(五)有违规、违纪情节和无法继续学习的其他情节应予退学的。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完成培养过程的,可以申请休学,经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个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后应于休学期满5日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期满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的,视为主动放弃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的违法违纪行为,学校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因违法违纪被处理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处理。

第六章  退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导师同意,培养单位审核,研究生院审批并报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同意后,准予退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研究生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培养方案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应予以退学;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实践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退学处理的情形,经校长办公会议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后,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由所在学院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0天后即视为已送交本人。

第二十八条 对作退学处理的研究生,一般从学校批准其退学之日的下个月起,停止在学期间的有关待遇。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 退学研究生应当按期办理退学离校手续。退学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离校手续。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学校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达到学校提前毕业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期申请须经导师同意,培养单位审核,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习期间参加创业的研究生,经本人申请,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校团委和创新创业学院认定,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可以延长两年。

第三十五条 达到毕业要求的研究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按《山西农业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规定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学校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并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至申请毕业时仍未解除的,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毕业、结业后的就业和派遣,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办理。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实际毕业时间和获得学位时间,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高等教育学历信息、学位信息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研究生院每年将颁发的毕业(结业)证书信息和学位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备案。

第四十一条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按规定程序研究决定撤销其证书,并上报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四十二条 毕业、结业和学位证书遗失,经本人申请,档案核实无误后,学校可提供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第四十三条 定向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执行本办法外,还需执行定向培养合同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办法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