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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印发《山西农业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2年07月12日 20:24     浏览:

山西农业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农大行字〔2022〕18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专业和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以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 硕士学位

第四条 学位授予条件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环节,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的学术成果认定标准,可授予硕士学位。

第五条 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一)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应能表明作者掌握了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须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应当对所研究的课题具有新的见解;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须结合专业实践,研究结果应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反映研究生综合运用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三)学位论文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内容应以第一手实验数据或调查数据为基础;须有一定的工作量。

(四)论文要求参照学校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学位授予标准执行,论文格式按照《山西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和要求》执行。

第六条 学位申请

(一)经导师审核同意后,学位申请人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学位申请。

(二)硕士研究生在毕业后一年内可提出学位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三)博士研究生未达到博士学位授予条件,但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且未获得过本学科硕士学位者,可提出硕士学位申请。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培养单位受理学位申请后,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对学位申请人的思想政治品德、课程学习情况(根据培养方案审查,包括学位课程科目、成绩、学分及总学分)、开题报告、中期考核、研究实践、学术成果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

第八条 学位论文评阅

(一)学位论文评阅前须通过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二)学位论文在送审评阅前,须经3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校内专家评阅或进行预答辩把关,通过后,方可进行论文评阅。

(三)硕士学位论文全部实行匿名评阅,实行回避制度,由培养单位聘请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须由2位硕士生导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熟悉论文研究内容的校外专家担任,其中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至少有1位相关行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

(四)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评价一般应包括(不限于):

1.对论文选题与学科专业领域相关性的评价;

2.对论文选题理论或实际意义及经济、社会效益的评价;

3.对论文作者是否了解本学科专业最新学术动态和研究方法的评价;

4.对论文是否有新见解、新成果和论文水平的评价;

5.对学位申请人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的评价;

6.对论文工作量、写作规范性等的综合评价;

7.提出论文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修改建议,并对是否同意答辩作出明确结论。

(五)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均为通过,学位申请人须根据评阅意见进行认真修改,经导师审阅同意后,进入论文答辩环节。

如有1个评阅结果为不通过,可增评2份,增评结果通过,可申请答辩;增评结果仍为不通过,本次学位申请终止;如果2个评阅结果均为不通过,本次学位申请终止。

(六)收到论文评阅结果后,6个月内完成学位论文答辩,逾期须重新送审。

(七)学校建立学位授予后论文查重抽检制度,查重抽检结果作为下一次学位论文答辩督导重要依据,以便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培养单位、导师责任。

第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

(一)答辩工作由培养单位自行组织安排。学校一般在每年的5月和11月集中两次受理学位论文答辩结果上报,逾期的应在下一次上报。

(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由5位或7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答辩委员会至少有1名相关行(企)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相同学科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研究生导师担任。导师、合作导师、行(企)业导师、配偶及亲属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组成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三)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担任。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答辩会场安排、答辩记录、评阅及答辩意见汇总等事宜,学位申请人本人不得参与。

(四)答辩前1周内,学位申请人应将学位论文送达答辩委员会委员。委员应对学位论文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创新性、科学研究水平等作出评判。

(五)答辩一般公开举行(符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的保密课题除外)。答辩前将答辩安排报研究生院备案,以备督导检查;答辩会公告须提前以海报和网络形式发布,未经公告组织的学位论文答辩无效。

(六)答辩的一般程序:

1.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

3.学位申请人陈述论文主要内容(不少于30分钟),并对论文评阅意见的修改情况进行说明;

4.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学位申请人解答;

5.学位申请人及旁听人员暂时退场;

6.答辩委员会进行审议,综合评阅专家意见,对论文的学术水平、依据评阅意见修改情况及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并作出是否通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决议书应对论文选题、取得的成果及水平以及申请人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答辩情况等方面作出总体评价,并指出论文存在的不足及修改建议;

7.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如果答辩未通过,答辩委员会须明确论文存在的不足,并给出修改建议,决议须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本次学位申请终止;

8.学位申请人及旁听人员返回会场,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论文评议及表决结果。

(七)学位申请人首次论文答辩未通过,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继续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的决议,或者学位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后仍不合格者,学校将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八)答辩委员会要客观公正评价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切实承担学术评价、学风监督责任,杜绝人情干扰。

第三章 博士学位

第十条 学位授予条件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环节,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的学术成果认定标准,可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一)学位论文应有独到见解,应表明作者在所涉及的领域具有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二)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须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应当在科学或专门技术领域做出创新成果,体现明显的科学性和创新性;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应具有实践性和创新性,具有较为重要的实践价值和现实意义,反映研究生综合运用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三)学位论文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内容应以第一手实验数据或调查数据为基础,与他人合作的课题,只能将自己独立完成的部分写入学位论文;论文须有一定的工作量。

(四)论文要求参照学校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学位授予标准执行,论文格式按照《山西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和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

(一)学位申请人应经导师审核同意后,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学位申请。

(二)博士研究生在毕业后两年内可提出学位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培养单位受理学位申请后,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对学位申请人的思想政治品德、课程学习情况(根据培养方案审查,包括学位课程科目、成绩、学分及总学分)、开题报告、中期考核、研究实践、学术成果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预答辩

培养单位须在学位论文送审前组织预答辩,预答辩通过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评阅;预答辩未通过,须对学位论文修改后重新组织预答辩。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评阅

(一)学位论文评阅前须通过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二)博士学位论文全部实行匿名评阅,实行回避制度,由培养单位聘请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须由3位博士生导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熟悉论文研究内容的校外专家担任。

(三)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评价一般应包括(不限于):

1.对论文选题与学科专业领域相关性的评价;

2.对论文选题理论或实际意义及经济、社会效益的评价;

3.对论文作者是否掌握本学科专业最新学术动态和研究方法的评价;

4.对论文是否有创新性和论文水平的评价;

5.对学位申请人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的评价;

6.对论文工作量、写作规范性等的综合评价;

7.提出论文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修改建议,并对是否同意答辩作出明确结论。

(四)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均为通过,学位申请人须根据评阅意见进行认真修改,经导师审阅同意后,进入论文答辩环节。

如有1个评阅结果为不通过,可增评2份,增评结果通过,可申请答辩,增评结果仍为不通过,本次学位申请终止;如有2个及以上评阅结果为不通过,不再增评,本次学位申请终止。

(五)收到论文评阅结果后,6个月内完成学位论文答辩,逾期须重新送审。

(六)学校建立学位授予后论文查重抽检制度,查重抽检结果作为下一次学位论文答辩督导重要依据,以便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培养单位、导师责任。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

(一)答辩工作培养单位自行组织安排。学校一般在每年的5月和11月集中两次受理学位论文答辩结果上报,逾期的应在下一次上报。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由5位或7位博士生导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担任,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相同学科专业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的博士生导师担任。导师、合作导师、行(企)业导师、配偶及亲属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组成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三)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担任。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答辩会场安排、答辩记录、评阅及答辩意见汇总等事宜,学位申请人本人不得参与。

(四)答辩前1周内,学位申请人应将学位论文送达答辩委员会委员。委员应对学位论文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创新性、科学研究水平等作出评判。

(五)答辩一般公开举行(符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的保密课题除外)。答辩前将答辩安排报研究生院备案,以备督导检查;答辩会公告须以海报和网络形式发布,未经公告组织的学位论文答辩无效。

(六)答辩的一般程序:

1.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

3.学位申请人陈述论文主要内容(不低于50分钟),并针对论文评阅意见的修改情况进行说明;

4.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学位申请人解答;

5.学位申请人及旁听人员暂时退场;

6.答辩委员会进行审议,综合评阅专家意见,对论文的学术水平、依据评阅意见修改情况及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并作出是否通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决议书应对论文选题、取得的成果及水平、申请人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独立科研工作能力、答辩情况等方面作出总体评价,并指出论文存在的不足及修改建议。

7.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如果答辩未通过,答辩委员会须明确论文存在的不足,并给出修改建议,决议须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本次学位申请终止;

8.学位申请人及旁听人员返回会场,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论文评议及表决结果。

(七)学位申请人首次论文答辩未通过,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继续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的决议,或者学位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后仍不合格者,学校将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八)答辩委员会要客观公正评价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切实承担学术评价、学风监督责任,杜绝人情干扰。

第四章 学位授予

第十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学位申请人通过答辩后,须根据答辩委员会专家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修改,撰写论文修改说明,导师签字确认后,与学位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分委员会审查。

分委员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召开会议(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分委员会委员对自己所属学科专业、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的学位论文审查情况进行重点汇报。

分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半数)同意方为通过。分委员会根据会议表决结果,确定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进行审议,重点审议分委员会提请的特殊事项。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出席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会议表决结果,最终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第十九条 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题的审议,原则上通过会议进行,一般不采用通讯评议会议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 授予博士学位名单应在本单位公示,公示三个月无异议者,方可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若干情况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不受理学位申请

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凡属下列情况,培养单位将不受理学位申请:

(一)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要求或不符合学位申请资格的;

(二)校内专家评阅、预答辩或答辩未通过的;

(三)学位论文出现学术不端行为情形的;

(四)因各种原因曾受到纪律处分,处分未解除的;

(五)已发现有严重问题未作结论的。

第二十二条 不授予学位

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议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一)思想政治审核不合格的;

(二)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结构与水平未达到学位条例或培养方案等有关规定要求的;

(三)学位论文水平未达到相应学位水平要求的;

(四)学位论文出现作假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撤销学位

已经获得学位者,经查明在获得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作出撤销其学位的建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撤销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一)学位论文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以冒名顶替、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或者毕业证书的;

(三)查明其在学习期间存在应当不授予学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申诉处理

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作出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在我校学习的来华留学生,可以使用英语撰写学位论文,但应当有不少于5000字的中文摘要。来华留学生向学校申请学位时,参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为其出具相应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应按时提交学位论文、学位授予等档案资料。学位论文扉页应包含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附录应包含全部论文评阅意见书。涉密的学位论文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知识产权属学校所有,以任何形式发表均须署名山西农业大学,作者顺序由导师和学生本人商议确定。研究生学位论文须全部网上公开(符合国家保密规定课题的保密论文除外),延期公开的学位论文须由学位申请人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确定延迟上网时间,到期后再行公开。申请延期公开的论文不得参与优秀论文评审。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农业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学位〔20151 号)同时废止。